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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簡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115 年度營簡字第413號
原   告 林璟玲  住○○市○○區○○街00號10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23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王麗淳  住○○市○○區○○○00號
           居臺南市○○區○○○00號之1(指定
            送達)
           居臺南市○○區○○○00號之2
           居臺南市○○區○○○00號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簡字第4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19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14 年度
訴字第3520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 元,並自民國115 年1 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