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4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周怡杏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包含計算至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為新臺幣(下同)393,192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所用證據,並檢附
繕本一份:
1.被告借款後歷次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明細,並以
上開證據說明被告確有積欠本金389,343元之計算明細。
2.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8條約定,
兩造是否已有
合意管轄法院?並敘明該條款之性質及本院就本件有
管轄權之理由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