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字第5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聖文
被 告 曾家榮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營簡字第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楊佳欣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
起訴狀及本院
言詞辯論筆錄(原告
訴之聲明及
請求權基礎依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194 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2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