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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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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簡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562號
原      告  黃鰲   
法定代理人  黃秋琳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前具狀補正①被繼承人黃文周(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已知住所:臺南市○里區○里○000號)之繼承系統表、②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③全體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④載有被告姓名及及住所之起訴狀(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9條復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書狀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記載之被告為「被繼承人黃文周之全體合法繼承人」,而無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審理及送達訴訟文書。上開規定,酌定相當期日命原告補正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