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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5 年度營簡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陳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5年度營簡字第32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第三人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5年度營簡字第32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前案訴訟)被代位人即相對人陳南生之債權人,因相對人經前案訴訟判決有可得繼承之遺產可供聲請人強制執行,為查知相對人所繼承財產之應繼分,因而有聲請准許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之必要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05年11月1日中院麟民執善字第118593號債權憑證為證,認聲請人確為陳南生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15年度營簡字第32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