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南生
許可
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5年度營簡字第32號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5年度營簡字第32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前案訴訟)被代位人即
相對人陳南生之
債權人,因相對人經前案訴訟判決有可得
繼承之遺產可供聲請人
強制執行,為查知相對人所繼承財產之
應繼分,因而有聲請准許閱覽及抄錄
上開事件卷宗之必要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05年11月1日中院麟民執善字第118593號
債權憑證為證,
堪認聲請人確為陳南生之
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15年度營簡字第32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