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慈琳即黃鈺婷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依原告提出之還款明細查詢單,其對於被告黃慈琳之債權為新台幣(下同)423,333元(本金418,533元+計至起訴前一日之
遲延利息4,800元)。然其請求撤銷標的即坐落台南市○○區路○段000地號及617地號二筆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合計5,802,600元,顯逾原告之債權。是
本件應以較低之債權金額423,333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5,79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17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