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彭雨薇
被 告 陳春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依
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合併算其價額。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6,850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412元【計算式:206,850元+(95年7月2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1日止之利息659,562元=866,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