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補字第83號
原 告 萬榮木業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249條第1項第6款
參照。及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則為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規定甚詳。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白志剛等二人間提起經界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因定
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爰命原告於115年4月24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