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補字第89號
原 告 李育慶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參照。
二、上原告與
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
訴訟救助之
聲請,業經
駁回,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2,80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