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調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
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7月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
繼承人蔡五楠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
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字號及
住所資料之
起訴狀。
三、查明
上開事項後,補正載明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代位人即原告之
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及得代位起訴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