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調字第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
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7月1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①被
繼承人莊劉旱、莊文讀、張莊金招、莊水源、張進通之除戶
戶籍謄本、②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③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④敘明係要請求分割何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及
住所資料及全部遺產。
三、查明
上開事項後,請補正完整之起訴書狀載明全部被告之姓名、地址,原告之
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原告
起訴狀附表二記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均為20分之1係如何得出?與地政機關檢送之繼承系統表不符,應併予計算說明),並依被代位人對全部遺產所得應分之應繼分比例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非以原告之
債權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