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調字第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
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7月3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記載有全體
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地址之
起訴狀,並補正明確、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究係請求分割何被
繼承人之遺產?)及具體原因事實理由、
請求權依據,並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依本院調閱之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原告之
債務人蕭永彰並
非繼承人,原告有何權利提起
本件訴訟,應詳細提出說明)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