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簡調字第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撤銷贈與之
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
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
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8月1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佳里區佳化段838、841、1150、1155、1156、1157、1158、227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登記有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資料。
二、查明
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有
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三、陳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5年7月1日止對被告張容綺之債權總金額若干?(如有利息及
違約金債權,應提出計算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