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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崴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嬿潤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刁建生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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