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台灣鑑識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世玉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刁建生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1年3月14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045307號
申訴審議判斷,提起
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