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貴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
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
第10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載明當事人、起訴聲明、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7月3日以101年
度訴字第2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1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
卷第18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