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普而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彰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代 表 人 林炳文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
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原告起訴時公務
所所在地為臺南市○○路○○○號,且
系爭採購案履行地為臺
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管轄,被告並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該法院,
爰
依
首揭規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