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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普而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彰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代 表 人 林炳文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原告起訴時公務 所所在地為臺南市○○路○○○號,且系爭採購案履行地為臺 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管轄,被告並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該法院,首揭規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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