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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梨秋 被   告 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吳茂林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1年7月11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120323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 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 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 式,由主管機關定之。」「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 。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 受理其申請。」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第80條第4項及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撤銷訴訟, 以已經合法訴願為前提,否則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參以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審 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是於政府採購法事件,自以經合 法提出申訴,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為前提。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辦理之「臺中市100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暨 楷模禮品統一採購」案,不服被告所為之民國101年5月24日 甲國中總字第1010002140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1年5月 23日(原告函文記載發文日期為同年月22日)向臺中市政府 提出申訴。惟原告提出申訴時,未依規定繳納審議費,經臺 中市政府以101年5月25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088939號函通知 原告於文到15日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新台幣3萬元,逾 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該函業於101年5月29日送達原 告,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附採購申訴卷(第30至34、15 3、155頁)可稽,惟原告未補繳審議費,臺中市政府採購申 訴審議判斷以其申訴不合法,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 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異議處理結果及採購申訴審議 判斷(原告誤載為訴願決定),並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得標 廠商資格,改判決由原告得標,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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