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梨秋
被 告 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吳茂林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1年7月11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120323號採購
申訴審議判斷,提
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申訴逾越法定
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不予
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
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
式,由
主管機關定之。」「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
。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
受理其申請。」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第80條第4項及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所明定。次按提起
撤銷訴訟,
以已經合法
訴願為前提,否則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參以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審
議判斷,視同
訴願決定。」是於政府採購法事件,自以經合
法提出申訴,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為前提。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辦理之「臺中市100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
暨
楷模禮品統一採購」案,不服被告所為之民國101年5月24日
甲國中總字第1010002140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1年5月
23日(原告函文記載發文日期為同年月22日)向臺中市政府
提出申訴。
惟原告提出申訴時,未依規定繳納審議費,經臺
中市政府以101年5月25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088939號函通知
原告於文到15日內依
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新台幣3萬元,逾
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該函業於101年5月29日
送達原
告,此有上開函文及
送達證書附採購申訴卷(第30至34、15
3、155頁)
可稽,惟原告未補繳審議費,臺中市政府採購申
訴審議判斷以其申訴不合法,不予受理,
自無不合。原告復
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異議處理結果及採購申訴審議
判斷(原告誤載為訴願決定),並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得標
廠商資格,改判決由原告得標,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