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
聲請人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宗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再審
相對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原名: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莊水吉
上列
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2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
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
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
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
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
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
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
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
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
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不
在準用之列。」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著有95年裁字第1167號判
例
可資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1年11月5日以101年度再字第16號判決駁回再審聲
請人之訴,再審聲請人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2
年2月21日以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以其
上訴不合法而
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再審聲請人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2年
度裁字第166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
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
上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至於再審聲請人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6號判決有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
訴部分,本院有管轄權,已另為裁判,
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