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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恆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登鈞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王力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環署訴字第1010080189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6日上午 9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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