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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6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長盟不動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陳冬梅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曾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民國102年7月18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 130691號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102年5月 27日中市地價二字第1020017265號之行政處分,惟該處分係 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罰鍰,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屬40萬元以下之罰鍰,應為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 路○段○○○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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