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更二字第 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25號 原   告 鴻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衛展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代 表 人 張幸助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黃博駿 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民 事訴訟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102年度訴更二字第25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裁判 ,須以渠等間「會計管理資訊系統改版委外資訊服務案」採 購案中,原告所給付硬體部分是否驗收合格之民事法律關係 為準據。查同一案件有關民事爭議部分,經原告對被告向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報酬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經該院10 0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 造間另有反訴部分,同時經該院判決反訴原告【即本件被告 】部分勝訴,及該勝訴部分准提供擔保後為假執行,並駁回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⑴第一審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均廢棄,並判決原告全部勝 訴;⑵第一審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所有訴訟費用均廢棄,並判決被告於第一審之反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判決兩造提供擔保後,分別得為假執 行及免為假執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度 台上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第二審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由該分院103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33號民事事件更審中,以上有各該法院民事判決 主文(最高法院為判決正本全部)及被告103年8月15日行政 陳報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