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退休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旭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東林 被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 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 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 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 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被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勞工何世明自 96年12月24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受僱於上訴人;而上訴人 於102年7月31日與何世明終止勞動契約,因該員任職上訴人 公司期間以基本工資時薪新臺幣(下同)109元計算,上訴 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應給付年資資遣費計73,321元,惟上訴 人未依法給付,被上訴人乃以上訴人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以102年11 月20日府授勞動字第1020223726號行政裁處73,000元之罰鍰 (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亦遭勞動部以勞動 法3字第1020036368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後,乃提起行政訴訟 ,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2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 回其訴,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資遣費爭議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調解,上訴人已於102年10月22日與訴外人何 世明達成和解,並於和解書第3條明定:「雙方因資遣費爭 議發生糾紛,現已和解,願平息爭訟,均不再爭執。」上訴 人當場給付和解金予何世明。再者,本件資遣費爭議自發生 時起,至雙方和解上訴人給付何世明和解金為止,未逾被上 訴人所定之30日期間。原審法院未審酌被上訴人於作成原處 分時,上訴人已與訴外人何世明達成和解之事實,依法自有 違誤。鈞院可以調取該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223號卷宗, 並傳訊證人何世明予以查證等語,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 銷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四、經查,本件上訴雖以該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前揭上 訴理由,係就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 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法院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 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合於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 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 、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