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紘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玉梅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沐桂新
上列
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15日
府授法訴字第1020175984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
本件應
徵收裁判費為4,000元,扣除已繳2,000元,應再補繳
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
同)103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16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