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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區域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萬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弘裕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謝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2月 24日內政部台內訴字第102032699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 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簡易程 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 分而涉訟者。……。」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第2款所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罰鍰 之處分(見本院卷第8頁被告處分書)而涉訟之事件(被告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陳稱本件僅針對處6萬元罰鍰,見本 院卷第75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為苗栗縣苗栗市 縣○路○○○號,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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