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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 被   告 志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世明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4年6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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