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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文卿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 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 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 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違背法令有具 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企劃書予訴外人 大贏家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贏家公司)製作網站,其 中「經營優勢」內容載有「外勞"0"逃跑率」等文字,並刊 載於上訴人網站(http://www.9lucky.com.tw)、1111人力 銀行網站及yes123求職網之網頁,一般大眾得以正常搜尋檢 索程序取得上開網站資料。依勞動部(即改制前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民國101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 介服務品質評鑑成績所載,上訴人之外勞行蹤不明率係1.9 %(含)以上,經被上訴人審查,認上開「外勞"0"逃跑率」 文字顯有誇大情節及與客觀事實不符之情形,足以引起一般 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上訴人提供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 1項規定,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上訴人 不服,提起訴願遞經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 訴。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㈠系爭廣告之行為與就業服務法所欲非難之不實廣告行為並不 相同: 按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可知就業服務係指 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本件上訴人所 刊登於1111人力銀行及yes123求職網等之職缺內容為外勤工 讀生、會計人員、業務人員等,顯見主要訴求對象為上訴人 內部之執業人員即受僱人,與上訴人於1111人力銀行等網站 上刊登之網頁內容包含「外勞"0"逃跑率」所揭示吸引之對 象並不相同,該等文字主要針對欲引進外籍勞工之各工廠及 家庭(即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稱之雇主),故上訴人於1111 人力銀行等網站上刊登之網頁內容包含「外勞"0"逃跑率」 文字,並不因此使求職者陷於錯誤或被吸引。 ㈡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廣告,主要係保護徵才 、求職者,免其權益受到侵害,系爭廣告雖非故意或過失刊 登於求職網站,惟並不直接對於求職者權益受到侵害: 本件上訴人於1111人力銀行、yes123網站刊登系爭廣告,係 委託大贏家公司製作網頁,而訴外人大贏家公司所刊登之內 容為未經上訴人同意,逕自前往上訴人測試網頁下載資料後 即行刊登,則於上訴人並非行為人之情形下,自無故意過失 之問題;又大贏家公司系爭刊登不實之行為,上訴人無法預 見其行為之發生,對此刊登行為亦無注意義務之存在,即無 所謂依法能防止而不防止之義務。況就業服務法第1條揭櫫 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求職者,免於受到實際損害,而承前所 述,上訴人於求職網站刊登之職缺內容為外勤工讀生、會計 人員及業務人員等,顯然上訴人主要訴求對象為欲求取該等 職缺工作者,並非對於尋求外籍勞工提供勞務之雇主,客體 顯然有所不同。 ㈢末者,本件上訴人並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倘若系爭廣告行 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被上訴人應先為行政罰法第34條第1 項前3款之處置,而非逕行裁罰,況系爭廣告之刊登行為人 為大贏家公司,並非上訴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原處分 應屬違法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1.原判決廢棄。2.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經查,原判決就上訴人前開主張,業已敘明: ㈠按外勞逃跑率(即外籍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明比率)之定義 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籍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 明人數除以總仲介外籍勞工人數,並將外勞逃跑率區分為「 未達0.7%」、「0.7%~1.89%」、「大於1.9%(含)以上」 予以評鑑計分並公告之。上開外勞逃跑率之參考統計對象為 :97年度全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外籍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 明比率均值約1.9%,成績達A級之仲介機構,其外籍勞工入 國半年行蹤不明比率均值約0.7%。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http://agent.evta.gov.tw /agentext/MainMenuExt.jsp)公告之評鑑結果,上訴人於 101年度之外勞逃跑率係「大於1.9%(含)以上」。故上訴 人明知其並非「外勞"0"逃跑率」,卻蓄意提供服務企劃書 予大贏家公司製作網站,進而將「外勞"0"逃跑率」文字, 刊載於上訴人公司網站(http://www.9lucky.com.tw)、11 11人力銀行網站及yes123求職網之網頁,顯屬故意為之,其 主張不具備故意過失或僅有過失等語,純屬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㈡又大贏家公司於103年6月26日函覆被上訴人所屬勞工局檢 附上訴人所提供之服務企劃書時,表示略以:「一、網站製 作過程中的資料,是由九福公司人員自行提供,資料中有外 勞"0"逃跑率字眼。二、製作九福公司網站的過程中多次信 件往來已請九福公司進行校稿,客戶未提及外勞"0"逃跑率 字眼須做任何修正。」等語;訴外人全球華人公司103年5月 9日、5月29日函覆被上訴人有關上訴人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契 約書及網頁擷圖等相關證物,並表示略以:「一、……接受 委刊當時,客服人員係在九福公司聯絡人何小姐告知,可以 九福公司官網及yes123求職網網頁上載之內容進行刊登,並 經本公司向客服人員調閱九福公司官網網頁及yes123求職網 網頁擷圖加以核實。二、由附件2、yes123求職網網頁擷圖 上載網址顯示,系爭文字(指『外勞"0"逃跑率』)並非僅 在九福公司官網刊載,其他九福公司之行銷曝光網頁亦有相 同內容,因此來函說明三指九福公司表示『尚未正式啟用之 測試網站下載』之說明,與事實不符。三、何況如果客服人 員是在『未經九福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逕自前往尚未正式 啟用之測試網站,既然尚未正式啟用,正常搜尋檢索不可能 成功連結,絕對是經由九福公司提供予客服人員,客服人員 才能探知並援用。」等語。足證上訴人係主動將載有「外勞 "0"逃跑率」不實文字之服務企劃書提供予大贏家公司製作 上訴人公司網站(http://www.9lucky.com.tw),刊載於「 產品簡介」之「經營優勢」內容中,經多次校稿仍未修正, 益證其有故意。再者,徵諸上訴人與大贏家公司於101年9月 13日簽訂之「架設外勞仲介企業網站-特惠專案合約書」記 載,其使用期限自102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止;另上訴 人與全球華人公司簽訂之「1111人力銀行徵才廣告刊登服務 契約書」記載,廣告刊登期間為103年3月19日起至103年4月 29日止。據此可知,至103年4月15日查獲上訴人違規時,其 公司網站及刊登「外勞"0"逃跑率」不實廣告,均已使用一 段期間。 ㈢至上訴人主張其所刊登於1111人力銀行等之職缺內容為外勤 工讀生、會計人員及業務人員等,顯見主要訴求對象為我國 意欲求取前開外勤工讀生、會計人員、業務人員之國民,而 非針對想尋求外籍勞工提供勞務之雇主,則上訴人於1111人 力銀行等網站上刊登之網頁內容包含「外勞"0"逃跑率」文 字並不因此使求職者陷於錯誤,被上訴人針對此刊登網頁內 容援引就業服務法有關不實廣告之裁罰處分,顯屬不當等語 。然上訴人將「外勞"0"逃跑率」之不實廣告刊載於上訴人 網站(http://www.9lucky.com.tw)、1111人力銀行及yes 123求職網之網頁,則一般大眾均得以正常搜尋檢索程序取 得網站資料,對於欲聘僱外勞之雇主而言,將有受誤導引起 錯誤認知之虞,影響其決定日後合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 象;又「外勞"0"逃跑率」亦可能誤導上訴人之求職者,引 起求職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使求職者誤以為上訴人確為「 外勞"0"逃跑率」,並於受上訴人僱用之後從事就業服務時 ,進而誤導委託招聘之雇主。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 採。另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第65條第1項之規定 ,並未限定須故意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始得加以處罰,故 解釋上於過失為不實廣告或揭示之情形,仍應予處罰。綜上 ,上訴人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刊登「外勞"0"逃跑率」之不實 廣告,事證明確,從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法,而判決 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五、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仍指摘原處分違法,惟核其上訴 理由書所載內容,無非重述㈠上訴人於1111人力銀行、yes 123網站刊登系爭廣告,係委託大贏家公司製作網頁,該公 司所刊登之內容為未經上訴人同意,逕自前往上訴人測試網 頁下載資料後即行刊登,則於上訴人並非行為人之情形下, 自無故意過失之問題。㈡就業服務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在於 保護求職者,免於受到實際損害,上訴人於求職網站刊登之 職缺內容為外勤工讀生、會計人員及業務人員等,顯然上訴 人主要訴求對象為欲求取該等職缺工作者,並非對於尋求外 籍勞工提供勞務之雇主,客體顯然有所不同。㈢倘若系爭廣 告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被上訴人應先為行政罰法第34條 第1項前3款之處置,而非逕行裁罰,況系爭廣告之刊登行為 人為大贏家公司,並非上訴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原處 分應屬違法等云。惟除上訴人主張如其系爭廣告行為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被上訴人應先依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前3款為 處置,而非逕行對上訴人裁罰乙節外,其他事由,業據原審 判決詳為論斷及敘述理由,上訴人並未指出原審判決證據認 定有何與具體客觀事實不符及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及有未適 用法規之違法等情形,僅屬對於原審業已論斷不採之陳詞, 再予爭執,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 其為不當,或係以其一己對法規之主觀見解,而非具體說明 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 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 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 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且上訴人將「外勞"0"逃跑率」文字 ,刊載於上訴人公司網站(http://www.9lucky.com.tw)、 1111人力銀行網站及yes123求職網之網頁,任何人均得經該 等網站得知上訴人從事就業服務,有「外勞"0"逃跑率」之 績效,雖其中1111人力銀行網站及yes123求職網等2網頁, 上訴人在於徵求其外勤工讀生、會計人員及業務人員等職缺 工作者,然該2網頁亦屬對社會大眾開放,除求職者外,一 般人亦得經此等網頁知悉上訴人有上開績效,亦有達成廣為 傳達訊息使人錯誤認知之效果;至上訴人有系爭違章行為, 依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得為同項各款之 處置,而非應依該規定處置,其對此自有裁量權,是本件被 上訴人未依該項前3款之規定對上訴人處置,而逕行裁罰, 亦未有違該規定,均併予敘明。是本件依首開規定及說明, 應認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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