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文卿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號
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
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
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
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
判決違背法令有具
體之
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企劃書予
訴外人
大贏家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贏家公司)製作網站,其
中「經營優勢」內容載有「外勞"0"逃跑率」等文字,並刊
載於上訴人網站(http://www.9lucky.com.tw)、1111人力
銀行網站及yes123求職網之網頁,一般大眾得以正常搜尋檢
索程序取得
上開網站資料。
惟依勞動部(即改制前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民國101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
介服務品質評鑑成績
所載,上訴人之外勞行蹤不明率係1.9
%(含)以上,經被上訴人審查,認上開「外勞"0"逃跑率」
文字
顯有誇大情節及與
客觀事實不符之情形,足以引起一般
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
之虞,上訴人提供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爰依同法第65條第
1項規定,裁處上訴人
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上訴人
不服,提起
訴願遞經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
訴。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
略以:
㈠
系爭廣告之行為與就業服務法所欲非難之不實廣告行為並不
相同:
按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可知就業服務係指
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本件上訴人所
刊登於1111人力銀行及yes123求職網等之職缺內容為外勤工
讀生、會計人員、業務人員等,顯見主要訴求對象為上訴人
內部之執業人員即受僱人,與上訴人於1111人力銀行等網站
上刊登之網頁內容包含「外勞"0"逃跑率」所揭示吸引之對
象並不相同,該等文字主要針對欲引進外籍勞工之各工廠及
家庭(即就業服務法第46條
所稱之雇主),故上訴人於1111
人力銀行等網站上刊登之網頁內容包含「外勞"0"逃跑率」
文字,並不因此使求職者陷於錯誤或被吸引。
㈡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廣告,主要係保護徵才
、求職者,免其權益受到侵害,系爭廣告雖非故意或過失刊
登於求職網站,惟並不直接對於求職者權益受到侵害:
本件上訴人於1111人力銀行、yes123網站刊登系爭廣告,係
委託大贏家公司製作網頁,而訴外人大贏家公司所刊登之內
容為未經上訴人同意,逕自前往上訴人測試網頁下載資料後
即行刊登,則於上訴人並非行為人之情形下,自無
故意過失
之問題;又大贏家公司系爭刊登不實之行為,上訴人無法預
見其行為之發生,對此刊登行為亦無注意義務之存在,即無
所謂依法能防止而不防止之義務。況就業服務法第1條
揭櫫
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求職者,免於受到實際損害,而承前所
述,上訴人於求職網站刊登之職缺內容為外勤工讀生、會計
人員及業務人員等,顯然上訴人主要訴求對象為欲求取該等
職缺工作者,並非對於尋求外籍勞工提供勞務之雇主,客體
顯然有所不同。
㈢末者,本件上訴人並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倘若系爭廣告行
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被上訴人應先為
行政罰法第34條第1
項前3款之處置,
而非逕行
裁罰,況系爭廣告之刊登行為人
為大贏家公司,並非上訴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原處分
應屬違法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1.原判決廢棄。2.
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
四、經查,原判決就上訴人
前開主張,
業已敘明:
㈠按外勞逃跑率(即外籍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明比率)之定義
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籍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
明人數除以總仲介外籍勞工人數,並將外勞逃跑率區分為「
未達0.7%」、「0.7%~1.89%」、「大於1.9%(含)以上」
予以評鑑計分並公告之。上開外勞逃跑率之參考統計對象為
:97年度全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外籍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
明比率均值約1.9%,成績達A級之仲介機構,其外籍勞工入
國半年行蹤不明比率均值約0.7%。
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http://agent.evta.gov.tw
/agentext/MainMenuExt.jsp)公告之評鑑結果,上訴人於
101年度之外勞逃跑率係「大於1.9%(含)以上」。故上訴
人明知其並非「外勞"0"逃跑率」,卻蓄意提供服務企劃書
予大贏家公司製作網站,進而將「外勞"0"逃跑率」文字,
刊載於上訴人公司網站(http://www.9lucky.com.tw)、11
11人力銀行網站及yes123求職網之網頁,顯屬故意為之,其
主張不具備故意過失或僅有過失等語,純屬
卸責之詞,
不足
採信。
㈡又大贏家公司於103年6月26日函覆被上訴人所屬勞工局
暨檢
附上訴人所提供之服務企劃書時,表示略以:「一、網站製
作過程中的資料,是由九福公司人員自行提供,資料中有外
勞"0"逃跑率字眼。二、製作九福公司網站的過程中多次信
件往來已請九福公司進行校稿,客戶未提及外勞"0"逃跑率
字眼須做任何修正。」等語;訴外人全球華人公司103年5月
9日、5月29日函覆被上訴人有關上訴人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契
約書及網頁擷圖等相關證物,並表示略以:「一、……接受
委刊當時,客服人員係在九福公司聯絡人何小姐告知,可以
九福公司官網及yes123求職網網頁上載之內容進行刊登,並
經本公司向客服人員調閱九福公司官網網頁及yes123求職網
網頁擷圖加以核實。二、由附件2、yes123求職網網頁擷圖
上載網址顯示,系爭文字(指『外勞"0"逃跑率』)並非僅
在九福公司官網刊載,其他九福公司之行銷曝光網頁亦有相
同內容,因此來函說明三指九福公司表示『尚未正式啟用之
測試網站下載』之說明,與事實不符。三、何況如果客服人
員是在『未經九福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逕自前往尚未正式
啟用之測試網站,既然尚未正式啟用,正常搜尋檢索不可能
成功連結,絕對是經由九福公司提供予客服人員,客服人員
才能探知並援用。」等語。
足證上訴人係主動將載有「外勞
"0"逃跑率」不實文字之服務企劃書提供予大贏家公司製作
上訴人公司網站(http://www.9lucky.com.tw),刊載於「
產品簡介」之「經營優勢」內容中,經多次校稿仍未修正,
益證其有故意。再者,
徵諸上訴人與大贏家公司於101年9月
13日簽訂之「架設外勞仲介企業網站-特惠專案合約書」記
載,其使用期限自102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止;另上訴
人與全球華人公司簽訂之「1111人力銀行徵才廣告刊登服務
契約書」記載,廣告刊登
期間為103年3月19日起至103年4月
29日止。據此可知,至103年4月15日查獲上訴人違規時,其
公司網站及刊登「外勞"0"逃跑率」不實廣告,均已使用一
段期間。
㈢至上訴人主張其所刊登於1111人力銀行等之職缺內容為外勤
工讀生、會計人員及業務人員等,顯見主要訴求對象為我國
意欲求取前開外勤工讀生、會計人員、業務人員之國民,而
非針對想尋求外籍勞工提供勞務之雇主,則上訴人於1111人
力銀行等網站上刊登之網頁內容包含「外勞"0"逃跑率」文
字並不因此使求職者陷於錯誤,被上訴人針對此刊登網頁內
容援引就業服務法有關不實廣告之裁罰處分,顯屬不當等語
。然上訴人將「外勞"0"逃跑率」之不實廣告刊載於上訴人
網站(http://www.9lucky.com.tw)、1111人力銀行及yes
123求職網之網頁,則一般大眾均得以正常搜尋檢索程序取
得網站資料,對於欲聘僱外勞之雇主而言,將有受誤導引起
錯誤認知之虞,影響其決定日後合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
象;又「外勞"0"逃跑率」亦可能誤導上訴人之求職者,引
起求職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使求職者誤以為上訴人確為「
外勞"0"逃跑率」,並於受上訴人僱用之後從事就業服務時
,進而誤導委託招聘之雇主。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
採。另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第65條第1項之規定
,並未限定須故意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始得加以處罰,故
解釋上於過失為不實廣告或揭示之情形,仍應予處罰。綜上
,上訴人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刊登「外勞"0"逃跑率」之不實
廣告,事證明確,從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法,而判決
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五、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仍指摘原處分違法,惟核其上訴
理由書所載內容,無非重述㈠上訴人於1111人力銀行、yes
123網站刊登系爭廣告,係委託大贏家公司製作網頁,該公
司所刊登之內容為未經上訴人同意,逕自前往上訴人測試網
頁下載資料後即行刊登,則於上訴人並非行為人之情形下,
自無故意過失之問題。㈡就業服務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在於
保護求職者,免於受到實際損害,上訴人於求職網站刊登之
職缺內容為外勤工讀生、會計人員及業務人員等,顯然上訴
人主要訴求對象為欲求取該等職缺工作者,並非對於尋求外
籍勞工提供勞務之雇主,客體顯然有所不同。㈢倘若系爭廣
告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被上訴人應先為
行政罰法第34條
第1項前3款之處置,而非逕行裁罰,況系爭廣告之刊登行為
人為大贏家公司,並非上訴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原處
分應屬違法等云。惟除上訴人主張如其系爭廣告行為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被上訴人應先依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前3款為
處置,而非逕行對上訴人裁罰乙節外,其他事由,
業據原審
判決詳為論斷及敘述理由,上訴人並未指出原審判決證據認
定有何與具體客觀事實不符及違背經驗
論理法則,及有未適
用法規之違法
等情形,僅屬對於原審業已論斷不採之陳詞,
再予爭執,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
其為不當,或係以其一己對法規之主觀見解,而非具體說明
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
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
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
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且上訴人將「外勞"0"逃跑率」文字
,刊載於上訴人公司網站(http://www.9lucky.com.tw)、
1111人力銀行網站及yes123求職網之網頁,任何人均得經該
等網站得知上訴人從事就業服務,有「外勞"0"逃跑率」之
績效,雖其中1111人力銀行網站及yes123求職網等2網頁,
上訴人在於徵求其外勤工讀生、會計人員及業務人員等職缺
工作者,然該2網頁亦屬對社會大眾開放,除求職者外,一
般人亦得經此等網頁知悉上訴人有上開績效,亦有達成廣為
傳達訊息使人錯誤認知之效果;至上訴人有系爭違章行為,
依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
行政機關得為同項各款之
處置,而非應依該規定處置,其對此自有
裁量權,是本件被
上訴人未依該項前3款之規定對上訴人處置,而逕行裁罰,
亦未有違該規定,均
併予敘明。是本件依首開規定及說明,
應認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