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丞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立照南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吳俊秀
訴訟代理人 張錦峯
饒斯棋 律師
參 加 人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栗縣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身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被告所辦理「苗栗縣
立照南國中96年度至97年度老舊校舍(西棟教室、南棟教室
)整建工程」採購案(下稱
系爭採購案),因不服被告以民
國(下同)103年7月14日照中事字第1030002766號通知,依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
追繳押標金新臺幣5,000,
000元(下稱原處分),
乃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3
年7月30日照中事字第1030002942號函所為異議處理結果,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
申訴,
惟遭申訴駁回,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被告前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具有專業能力
之苗栗縣政府(苗栗縣發包中心)代辦系爭採購案之招標及
決標事宜,該有關招標及決標之文件均由該機關所掌握,本
院認該代辦機關輔助被告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