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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丞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立照南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吳俊秀 訴訟代理人 張錦峯       饒斯棋 律師 參 加 人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栗縣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身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被告所辦理「苗栗縣 立照南國中96年度至97年度老舊校舍(西棟教室、南棟教室 )整建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因不服被告以民 國(下同)103年7月14日照中事字第1030002766號通知,依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追繳押標金新臺幣5,000, 000元(下稱原處分),乃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3 年7月30日照中事字第1030002942號函所為異議處理結果,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惟遭申訴駁回,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被告前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具有專業能力 之苗栗縣政府(苗栗縣發包中心)代辦系爭採購案之招標及 決標事宜,該有關招標及決標之文件均由該機關所掌握,本 院認該代辦機關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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