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交上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新凱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棠燕 被上訴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 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 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 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 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5年度交 字第163號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主張 略以:上訴人所有車輛033-YY(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 器係依交通道路交通規則裝置,檢驗合格並驗車通過,也在 有效期限內,上訴人沒有改裝動機,無改裝必要,且當天行 車紀錄紙為連續之行車速度曲線,並無斷線且各項曲線皆符 合標準,因此當日行車紀錄器為正常狀態,又監理站考核全 國遊覽車評鑑,亦依行車紀錄紙作為參考及評鑑依據,所以 行車紀錄紙上之速度應為可信之數據。上訴人行車紀錄器為 一年一次檢驗,上訴人真的不知道狀況出在哪裡,系爭車輛 裝有GPS及行車紀錄器,全由交通部權責規範,甚至要求上 傳雲端,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沒有竄改之必要。另系爭車輛 雖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然係駕駛人王聖博靠行在上訴人,系 爭車輛為王聖博之生計命脈,若被吊扣牌照3個月,將會中 斷其全家人之生計,王聖博不會不珍惜。王聖博承接105年3 月1日至2日旅遊行程,因人數眾多分為兩梯次,另一梯次為 105年3月3日至4日,同樣行程同樣駕駛方式,兩天之GPS定 位系統也大同小異,何以3月3日會有超速違規60公里以上之 不可能情形?懇請法官讓上訴人有當面陳述之機會,為證明 系爭車輛在事發處時速實務上不可能超速,請法官前往勘驗 ,以還人民公道等語。經查,上訴人之前揭上訴理由,僅係 重複於原審時所主張之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資料為真實,並 無竄改必要,且當時之處所無法超速,並請求予以勘驗等情 ,然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之具體事實理由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 之一。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 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