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現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文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李炎壽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依
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
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2項所定:「行政
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
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依同法第263條規定
,於上訴審程序應準用之。準此,在行政訴訟繫屬中
聲請停
止執行者,自應向本案之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民國(下同)103年6月11日
勢作字第1033230966號函(下稱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1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將
聲請人之訴駁回(參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7頁),聲請人不
服,已於105年6月13日提起上訴,而發生移審之效力(本院
於105年7月25日檢卷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有本院書記官
檢查單查修作業(參見本院卷第17頁)、收文明細表(參見
本院卷第18頁)及105年7月25日中高行金義104訴00133字第
1050002142號函(參見本院卷第12頁)在卷
可稽,則關於停
止執行之聲請,自應由訴訟繫屬中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顯係
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訴訟繫屬之最高行政法
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