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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元吉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銘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 表 人 藍福良 原   告 張雅音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 核定發布實施細部計畫部分,係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為辦理 依據,則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 公告,應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核定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要 件,而原告就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104年6月22日 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上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該等行政爭訟程序既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 於105年2月24日裁定在上開處分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處分行政爭訟程序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 後,原告提起上訴,於108年9月20日撤回上訴在案,有簽收 查詢最高行政法院確定查詢案件可佐,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 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