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逸群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廖國翔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代 表 人 薛人豪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之代表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之代表人薛人豪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依
法律
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
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
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
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
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
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
略以:被告原代表人賴如椿於民國105年12月1
日變更為薛人豪,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
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
終結,而於105年12月7日宣判,原告於106年1月6日提起上
訴,而被告之新任代表人薛人豪於106年2月2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