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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逸群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廖國翔 律師 被上訴人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代 表 人 薛人豪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之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之代表人薛人豪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依法律 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 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 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 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 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原代表人賴如椿於民國105年12月1 日變更為薛人豪,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 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而於105年12月7日宣判,原告於106年1月6日提起上 訴,而被告之新任代表人薛人豪於106年2月2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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