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狄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正茂
輔 佐 人 徐文瑞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楊吉禾
周宗旻
上列
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
撤銷被告民國104年7月22日中
市環稽字第1040074298號函(含同日期文號之執行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10萬元
罰鍰之
行政
處分,有本院105年4月14日
準備程序筆錄附本院卷(第92頁
)
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事件。又依同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
中市○區○○路○○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