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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狄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正茂 輔 佐 人 徐文瑞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楊吉禾       周宗旻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4年7月22日中 市環稽字第1040074298號函(含同日期文號之執行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10萬元罰鍰之行政 處分,有本院105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附本院卷(第92頁 )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事件。又依同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 中市○區○○路○○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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