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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全聲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假扣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名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為之100年度全字第18號假扣押裁定撤 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聲請本院 就相對人即債務人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裁定假扣押 ,業據本院以100年10月27日100年度全字第18號裁定准許在 案。茲據聲請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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