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名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撤銷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為之100年度全字第18號假扣押裁定撤
銷。
聲請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聲請本院
就相對人即債務人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裁定假扣押
,
業據本院以100年10月27日100年度全字第18號裁定准許在
案。
茲據聲請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