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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26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 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以民國106年10月13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 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6年11月29日9時25分行言詞辯論,惟 本院嗣再以106年11月9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備程序 終結,並定於106年12月27日9時10分行言詞辯論,顯然有重 覆裁定之錯誤,故後者應裁定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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