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上列
當事人間
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264號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
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以民國106年10月13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
準
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6年11月29日9時25分行言詞辯論,
惟
本院
嗣再以106年11月9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備程序
終結,並定於106年12月27日9時10分行言詞辯論,顯然有重
覆裁定之錯誤,故後者應裁定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