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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劉賜穎 訴訟代理人 陳其應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2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所載「蔡紹良」,應更 正為「林靜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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