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資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茂榮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344號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資生營造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原告資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