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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資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茂榮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34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資生營造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原告資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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