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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全面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佳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107年度聲字 第7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抗告)。查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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