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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9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9號                   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宏碩海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宏碩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陳南松 訴訟代理人 陳韋如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 國107年2月27日府授法訴字第10602817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呂宗學,於 訴訟中變更為陳南松,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8日前往原告冷 凍庫(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稽查,查獲原告 貯存逾期「冷凍帶殼鮑魚(進口商:灝漁貿易有限公司) 」產品,經斟酌原告106年5月18日訪問紀要及本案調查事 證之結果,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 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原告新臺幣(下同) 48萬元行政罰鍰(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 0935581號行政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被告就本件認定原告有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於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終 結後,如有同法第2項所列情事,始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故被告於刑事程序未定讞前,即對原 告作出罰鍰行政處分顯有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刑事優先原則規定之瑕疵,應予撤銷其處分。 2、原處分、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58 號及第0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之查獲時間、地點, 違規行為態樣及違犯法律均完全相同,全部是於保存期 限未屆期前,即放置於冷凍櫃內至保存期限屆滿,而非 原告於食品逾保存期限後,再移置冷凍櫃貯存,原告顯 然只有1個貯存行為,即便該貯存行為違反行政法上之 義務,亦僅該當1個違規行為,被告將原告1個貯存行為 ,分割數個獨立之行為評價,處以數罰鍰處分,顯有違 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違誤,應予撤銷。 3、被告依行政罰法第38條規定製作扣留物紀錄時,僅記載 箱、包數,而未計算重量,且被告就11,962公斤冷凍鮑 魚部分已經以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 3558號行政裁處書罰鍰60萬元,再就其中261公斤及6 7.5公斤(合計328.5公斤)另作成原處分,實有就同一 行為重複處分情形,認被告所為本件罰鍰處分,存有 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違法,應予撤銷。 4、因原告已繳納48萬元罰鍰,故一併請求被告返還其已於 107年1月19日繳納之罰鍰48萬元,及準用民法第203條 規定,自107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聲明: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被告應返還原告48萬元,及自107年1月19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被告於查核過程中發現原告之人員更改產品之有效日期 標示,恐有偽造文書與詐欺等嫌疑,故移請檢察機關查 辦,而有關原告貯存逾期食品部分,被告係依其違反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貯存「逾有效日期 」食品而裁處原告罰鍰,二事非屬同一行為至為明顯。 2、被告核認原告係在不同日期、不同地點貯存逾有效日期 之不同品項食品(冷凍帶殼鮑魚、冷凍鮑魚): (1)依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58號行 政裁處書記載,冷凍鮑魚之查獲地點為「臺中市○○ 區○○里○○路○段○○○○號」、「臺中市○○區○○ 區○○路○○○○號」及「臺中市○○區○○○路○號」 ,查獲數量共計11,962公斤,原告接受被告訪談時表 示前述冷凍鮑魚產品係於105年5月18日向永富水產有 限公司購入15,840公斤,雖原告陳稱因原供應商員工 貼錯標籤才將原標籤割除貼新標籤(有效日期為107 年5月5日)云云被告依原告出具大陸公證處公證 復經海基會複驗證明之文件,該份文件經被告函請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釋示案內產品效期疑義,依 據該署106年10月26日FDA北字第1069024393號函之釋 示,被告認定原告出具之文件尚不足以佐證案內產品 之有效日期為107年5月5日而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IFB0 5WK0000000)」所載之106年5月5日。既該冷凍鮑魚 產品已逾期而原告卻自該日起仍為貯存,故原告確已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 (2)依原處分記載,冷凍帶殼鮑魚之查獲地點為「臺中市 ○○區○○里○○路○段○○○○號」,原告接受被告訪 談表示前述冷凍帶殼鮑魚產品係104年6月1日購自灝 漁貿易有限公司,總進貨量為6,803公斤,輸入許可 通知之編號係IFB04WK0000000。被告於106年5月18日 現場查核時查獲328.5公斤冷凍帶殼鮑魚,經查該食 品自106年4月30日起即已逾期而原告卻自該日起仍為 貯存,準此原告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第1項第8款規定甚明。 (3)上述兩處分之受處分人雖均為原告,其違規行為的態 樣固均屬「貯存逾期食品」,然其違規行為之「時間 」、「地點」及違規行為客體(食品)之「品名」、 「數(重)量」、「來源/進口商」、「輸入許可通 知」則均此互異,準此,二處分當非針對同一事, 自無所謂一事(一行為)重複處罰之問題。 3、原處分與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58 2號行政裁處書,係被告分別針對原告不同之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行為所課以之行政罰,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 則: (1)依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582號 行政裁處書記載,冷凍白蝦仁之查獲地點為「臺中市 ○○區○○區○○路○○○○號」及「臺中市○○區○ ○○路○號」,且逾期之食品其品名為「冷凍白蝦仁 」,重量共1,015.2公斤,有效日期為105年4月12日 ,而該冷凍白蝦仁的進口商則是原告本身,其輸入許 可通知之編號係IFT04EY0000000。 (2)原處分及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 582號行政裁處書之受處分人雖均為原告,其違規行 為的態樣固均屬「貯存逾期食品」,然其違規行為之 「時間」、「地點」及違規行為客體(食品)之「品 名」、「數(重)量」、「來源/進口商」、「輸入 許可通知」則均彼此互異,準此,二處分當非針對同 一事,自無所謂一事(一行為)重複處罰之問題。 4、被告106年5月18日所做之食品工作稽查紀錄表,有關違 規品之紀錄,除記載箱、包數外亦同時載明違規品之重 量,並無未計算扣留物重量一事。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一)原處分是否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事優先原則? (二)原處分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原告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係一行為或數行為? (三)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 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原告48萬元罰鍰有無違誤?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被告於106年5月18日前往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之冷凍庫稽查,查獲原告貯存逾期「冷凍帶 殼鮑魚(進口商:灝漁貿易有限公司)」產品,經審酌 原告106年5月18日訪問紀要及本案調查事證之結果,被 告以原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 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48萬元行政罰 鍰。以上事實有各項資料可查(乙證1至4、8、10至16 、18至21,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 (二)原處分並未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事優先原則: 1、應用的法令: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附錄)。 2、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要件: 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 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 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揭示於涉及刑事罰與行 政罰競合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處理規定,究其立 法目的,係因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 ,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 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 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應予優先適用。又該規定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 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要件,其重點在於「一 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與行政罰構成要件時,使行政 罰成為刑罰之補充,祗要該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 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規範目 的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3、本案係移送原告之代表人個人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嫌 ,其犯罪構成要件與本件原告貯存逾有效期限之行為不 同,自非一行為: 原告已自承被告於查核過程中發現原告之人員竄改產品 之保存期限標籤嫌疑,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等嫌疑,故 移請檢察機關查辦(參見本院卷第15頁),而有關原告 貯存逾期食品部分,被告係認定原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規 定,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裁處原告罰鍰,兩者已有不同 ;又該刑事案件之偵查被告為原告公司代表人曹宏碩個 人,亦與本件違章行為人為原告不同,故二事非屬同一 行為至為明顯。 (三)原告所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係數行為,故原處分並無違反一事不二 罰原則: 1、應適用的法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5條之1、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4條( 附錄)。 2、行為數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認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5條之1授權訂定之上開行為 數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 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 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判斷其行為數之基準包 含:不同日之行為、不同品項之物品、不同場所之行為 或物品、受侵害對象之個數、限期改善之期限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同標準第4條另規定,判斷前2條 之行為數時,應斟酌違反之動機及目的、手段、違反義 務之影響程度、違反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等情事 。上開行為數認定標準係衛生福利部本於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之主管機關職權,為執行母法即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對於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之細節、技術性事 項所規定之行政規則;且依其行政目的,將違反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程度作不同處罰,其已列示考量事 項(即在行為數認定方面,由行政機關參酌不同日之行 為、不同品項之物品、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受侵害 對象之個數、限期改善之期限、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 事項等基準判斷其行為數);又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 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之內,必須實 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符合平等 原則,乃訂定行政裁量準則為行使裁量權之準據,既能 實踐具體個案之正義,以符合平等原則,亦符合母法即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本旨,其 手段之選擇與所擬達成之目的相當,亦未逾越授權範疇 ,而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母法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 無之限制,並未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故被告辦理具體 個案時,自得予以援用。 3、被告依不同品項及不同場所認定為數行為,原處分並未 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1)被告核認原告係在不同日期、不同地點貯存逾有效日 期之不同品項食品(冷凍帶殼鮑魚、冷凍鮑魚): A.依原處分書(參見本院卷第233頁)事實欄之記載, 原告貯存逾期食品之地點在「臺中市○○區○○里○ ○路○段○○○○號」,逾期之食品其品名為「FROZEN A BALONE IN SHELL冷凍帶殼鮑魚」(參見本院卷第257 頁至第258頁),數量共「23箱又18包」(包括:白 色紙箱18箱又18包、瓦楞紙箱5箱),重量共「328.5 公斤」(白色紙箱部分261公斤、瓦楞紙箱部分67.5 公斤),有效日期為「106年4月29日」,而該冷凍帶 殼鮑魚的進口商則是「灝漁貿易有限公司」,其輸入 許可通知之編號係「IFB04WK0000000」。但依被告10 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58號行政裁處書 (參見本院卷第237頁)事實欄記載,該案原告貯存 逾期食品之地點非僅在原告營業處所「臺中市○○區 ○○里○○路○段○○○○號」,尚在其承租之倉庫「臺 中市○○區○○區○○路○○○○號」及「臺中市○○ 區○○○路○號」二地場所貯存,而逾期之食品之品 名為「FROZEN ABALONE冷凍鮑魚」(參見本院卷第27 1頁至第273頁),重量共「11,962公斤」,有效日期 為「106年5月5日」,而該冷凍鮑魚的進口商則是「 永富水產有限公司」,其輸入許可通知之編號係「IF B05WK0000000」。 B.上述兩處分之受處分人雖均為原告,且違規行為的態 樣亦同屬「貯存逾期食品」,然其違規行為之「時間 」、「地點」及違規行為客體(食品)之「品名」、 「數(重)量」、「來源/進口商」、「輸入許可」 彼此互異,依據上開行為數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所 規定,判斷其行為數之基準包含:不同日之行為、不 同品項之物品、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受侵害對象 之個數、限期改善之期限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 項,復應斟酌違反之動機及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 影響程度、違反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等情事。 原告上開食品貯存「時間」、「地點」、「品名」、 「數(重)量」、「來源/進口商」、「輸入許可」 既有差異,不同食品保存期限先後到來,且原告為94 年6月14日經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型態食品業者(參 見本院卷第51頁),對於過期食材應妥慎處理,避免 流入市面,故應即時清理移至廢棄區或暫予明顯區隔 ,但原告經查獲有多件逾期食品達數日或數月之久, 顯係基於不同之違章犯意為之,應屬不同違章行為。 準此,二處分當非針對同一事,自無所謂一事(一行 為)重複處罰之問題。 (2)原處分與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 582號行政裁處書,係被告分別針對原告不同之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課以之行政罰,並無違反一事不 二罰原則: A.依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582號 行政裁處書記載(參見本院卷第43頁),查獲地點為 「臺中市○○區○○區○○路○○○○號」及「臺中市 ○○區○○○路○號」,且逾期之食品名稱為「冷凍 白蝦仁」,重量共「1,015.2公斤」,有效日期為「1 05年4月12日」,而該冷凍白蝦仁的進口商則是原告 ,其輸入許可通知之編號係「IFT04EY0000000」。 B.原處分及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 582號行政裁處書之受處分人雖均為原告,且違規行 為的態樣同屬「貯存逾期食品」,然其食品名稱分別 為「冷凍帶殼鮑魚」及「冷凍白蝦仁」,已有明顯差 異,且違規行為之「時間」、「地點」及違規行為客 體(食品)之「品名」、「數(重)量」、「來源/ 進口商」、「輸入許可通知」亦有不同。是以,二處 分當非針對同一事,自無所謂一事(一行為)重複處 罰之問題,至屬明顯。 (四)原告另主張其貯存冷凍鮑魚之總數量共計為11,962公斤 ,並認被告已裁處60萬元罰鍰,卻再就其中的328.5公 斤部分另作成原處分裁罰,亦有違一事不二罰云云。經 查,依106年5月18日被告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 之稽查紀錄表記載所示:在原告處所是查獲有「白箱( 割標)261kg、瓦楞紙箱67.5kg」及「藍箱(黃色束帶 )305kg、白箱(黃色束帶)560kg」(參見本院卷第24 3頁、第249頁),另於第三人富崐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 司查獲有「650箱(8,775kg)」(參見本院卷第259頁 ),又於第三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處所則查獲 有「172箱(2,322kg)」(參見本院卷第261頁)。可 知,原告貯存逾期食品之數量,除在其處所貯存有上開 之「白箱(割標)261kg、瓦楞紙箱67.5kg」共計328.5 公斤外,尚在其處所及第三人處所另貯存有「藍箱(黃 色束帶)305kg、白箱(黃色束帶)560kg」、「650箱 (8,775kg)」、「172箱(2,322kg)」共計11,962公 斤。亦即,本件原處分裁罰之事實(328.5公斤)係有 別於另案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093558 號裁處書之處分事實(11,962公斤),原告將本件原處 分(328.5公斤之逾期食品冷凍帶殼鮑魚)與另案處分 不同之事實(11,962公斤逾期食品冷凍鮑魚)混為一談 ,主張被告有重複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云云,委無可採 。 (五)復查,原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述之時、地,經被告查獲貯 存逾期「冷凍帶殼鮑魚(進口商:灝漁貿易有限公司) 」食品等事實,已如前述。上開食品之有效日期為「10 6年4月29日」,自106年4月30日起即已逾期,而原告卻 自該日起仍為貯存,則原告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甚明。又原告係94年6月14日 經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型態食品業者(參見本院卷第51 頁),其對於食品衛生安全之知識經驗理應豐富,並應 有足夠之管理人力,而過期食材已不適合食用,應視同 廢棄物,原告應即時清理移至廢棄區或暫予明顯區隔, 且本件原告更以割除原箱標籤或改以瓦楞紙箱盛裝,再 貼上變更之有效日期及進口商名稱標籤為手段,貯存逾 有效日期之食品(參見本院卷第252頁),應有違章之 故意。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 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計 算裁罰金額,認定:原告為第1次違規,A=6萬元。加 權事實部分:資力加權(B):該公司登記之資本額為 新臺幣800萬元(參見本院卷第51頁),未達新臺幣1億 元,B=1。工廠非法性加權(C):查該公司係輸入與販 售業者無須辦理工廠登記,C=1。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 (D):原告違規行為係就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 不違背其本意,屬「間接故意(即故意)」,D=2。違 規態樣加權(E):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 1項第8款者,E=1。違規品影響性加權(F):尚無案內 產品出貨資料,F=1。其他作為罰鍰裁量參考加權事實 (G):原告為自94年6月14日起即經核准設立之公司組 織型態食品業者,其食品衛生安全之知識經驗及得管理 之人力均相當充足,對於逾期食品卻仍予以貯存,且割 除原箱標籤或改以瓦楞紙箱盛裝產品後,貼上標示「有 效日期:2018年5月5日」、「進口商:永富水產有限公 司」標籤,以掩飾其貯存逾期食品之違規行為等情,G =4,是本件違規事證明確,乃裁處原告48萬元(A×B ×C×D×E×F×G=6萬元×1×1×2×1×1×4)。經核 被告所為上開裁量,業已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審酌一切情狀,並無與法律授權之目的相違或出於不 相關事項考量之裁量濫用,亦無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之裁 量怠惰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原處分並無不合。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 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 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處分既無違誤, 則原告以撤銷該處分為前提,訴請被告應返還原告48萬元 ,及自107年1月1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 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院認為適當者│ 。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 │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 │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15條第1項第8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 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 第44條 (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 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 、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 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 正。 二、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2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4條第1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第2項)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5條之1 依本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第2條 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 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 一、不同日之行為。 二、不同品項之物品。 三、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 四、受侵害對象之個數。 五、限期改善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第4條 判斷前2條之行為數時,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違反之動機及目的。 二、違反之手段。 三、違反義務之影響程度。 四、違反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 【行政罰法】 第18條第1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 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 第25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 (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 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 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第4條第1項 違反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第8款、第9款或 第16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 三。 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頁碼│ ├────┼───────────────┼────┼──┤ │ 乙證1 │被告106年5月18日稽查紀錄影本 │ 本院卷 │69 │ ├────┼───────────────┼────┼──┤ │ 乙證2 │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106年5│ 本院卷 │149 │ │ │月18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 │ │ │ ├────┼───────────────┼────┼──┤ │ 乙證3 │被告106年5月18日訪問紀要 │ 本院卷 │155 │ ├────┼───────────────┼────┼──┤ │ 乙證4 │被告106年5月19日工作稽查紀錄表│ 本院卷 │161 │ │ │及訪談紀要 │ │ │ ├────┼───────────────┼────┼──┤ │ 乙證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7│ 本院卷 │171 │ │ │月20日FDA北字第1069013242號函 │ │ │ ├────┼───────────────┼────┼──┤ │ 乙證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1│ 本院卷 │179 │ │ │0月26日FDA北字第1069024393號函│ │ │ ├────┼───────────────┼────┼──┤ │ 乙證7 │臺中市政府106年9月12日府授法訴│ 本院卷 │181 │ │ │字第1060135413號訴願決定書 │ │ │ ├────┼───────────────┼────┼──┤ │ 乙證8 │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 本院卷 │233 │ │ │0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原處 │ │ │ │ │分) │ │ │ ├────┼───────────────┼────┼──┤ │ 乙證9 │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 本院卷 │237 │ │ │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 │ │ │ ├────┼───────────────┼────┼──┤ │ 乙證10 │106年5月18日被告食品工作稽查紀│ 本院卷 │241 │ │ │錄表(於原告處所) │ │ │ ├────┼───────────────┼────┼──┤ │ 乙證11 │106年5月18日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 本院卷 │247 │ │ │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於原│ │ │ │ │告處所) │ │ │ ├────┼───────────────┼────┼──┤ │ 乙證12 │106年5月18日被告訪問紀要 │ 本院卷 │251 │ ├────┼───────────────┼────┼──┤ │ 乙證13 │104年5月28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本院卷 │257 │ │ │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 │ │ │ │知(通知編號IFB04WK0000000) │ │ │ ├────┼───────────────┼────┼──┤ │ 乙證14 │106年5月18日被告食品工作稽查紀│ 本院卷 │259 │ │ │錄表(於第三人富崐冷凍倉儲股份│ │ │ │ │有限公司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 │ │ │ │公司處所) │ │ │ ├────┼───────────────┼────┼──┤ │ 乙證15 │106年5月18日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 本院卷 │265 │ │ │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於第│ │ │ │ │三人富崐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 │ │ │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處所)│ │ │ ├────┼───────────────┼────┼──┤ │ 乙證16 │105年5月16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本院卷 │271 │ │ │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 │ │ │ │知(通知編號IFB05WK0000000) │ │ │ ├────┼───────────────┼────┼──┤ │ 乙證17 │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 本院卷 │275 │ │ │0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 │ │ │ ├────┼───────────────┼────┼──┤ │ 乙證18 │106年5月19日被告食品工作稽查紀│ 本院卷 │279 │ │ │錄表(於第三人富崐冷凍倉儲股份│ │ │ │ │有限公司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 │ │ │ │公司處所) │ │ │ ├────┼───────────────┼────┼──┤ │ 乙證19 │106年5月19日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 本院卷 │285 │ │ │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於第│ │ │ │ │三人富崐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 │ │ │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處所)│ │ │ ├────┼───────────────┼────┼──┤ │ 乙證20 │106年5月19日被告訪談紀要 │ 本院卷 │289 │ ├────┼───────────────┼────┼──┤ │ 乙證21 │104年4月21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本院卷 │293 │ │ │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 │ │ │ │知(通知編號IFT04EY0000000) │ │ │ ├────┼───────────────┼────┼──┤ │ 附件1 │原處分與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 本院卷 │299 │ │ │食藥字第1060093558號行政裁處書│ │ │ │ │之事實比較表 │ │ │ ├────┼───────────────┼────┼──┤ │ 附件2 │原處分與被告106年11月9日中市衛│ 本院卷 │301 │ │ │食藥字第10600935582號行政裁處 │ │ │ │ │書之事實比較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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