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威宇精品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鳳謹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林鉦能
訴訟代理人 楊春霞
訴訟代理人 藍威麟
上列
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