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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威宇精品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鳳謹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林鉦能 訴訟代理人 楊春霞 訴訟代理人 藍威麟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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