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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追繳押標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楷恩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被   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呂炉山 上列當事人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106年9月5日彰水總 字第1060011345號函(原處分)、106年10月5日彰水總字第 1060012841號函(駁回異議決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年1月19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書,查其訴訟標的 為追繳押標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公務所所在地為彰化縣○○市○○路○段○○○號,本件應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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