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楷恩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被 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呂炉山
上列
當事人間
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
撤銷被告106年9月5日彰水總
字第1060011345號函(原處分)、106年10月5日彰水總字第
1060012841號函(駁回異議決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年1月19日訴0000000號
申訴審議判斷書,查其
訴訟標的
為追繳押標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公務所所在地為彰化縣○○市○○路○段○○○號,本件應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