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恩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弘才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代 表 人 陳盛山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準時到場。又本院已調得原告公
司登記資料(含歷年股東名冊),請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至本
院閱覽。另請原告陳報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2房屋
所有權人陸萍華與
原告代表人有無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