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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恩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弘才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代 表 人 陳盛山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又本院已調得原告公 司登記資料(含歷年股東名冊),請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至本 院閱覽。另請原告陳報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2房屋 所有權人陸萍華與原告代表人有無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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