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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蔡亞玲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范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0 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六之㈡之6(第22頁)所載 「……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 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排出……」,應更 正為「……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 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排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