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間退還稅款等事
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
之虞,或經
他造同意
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
法律上利益
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
勘驗或保全書證。(第2項
)前項證據保全,應
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
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
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分別為
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
37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284條所規定。所謂保
全「證據應證之事實」,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係
可證明何種待證事實;所謂「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
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至於
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
之證據。
易言之,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就保全之必要性及合
法性為釋明。另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同,
行政法院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合法
或無理由,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最高行
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04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民國(下同)108年5月
22日中院麟刑有108聲再8字第1080041861號函:「主旨:臺
端於108年4月8日所聲請閱覽之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偵查及
審理之卷證資料,經本院向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室調卷,因
本案已達保存年限,該署回覆『本件已銷燬』,故無法
閱卷
之。」故請求保全以下證據: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1月21日中區國稅民權
一字第0970011517號及0000000000號、97年2月1日中區國
稅民權一字第0970012966號及0000000000號函聲請人之
行
政處分,內容為
指摘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93年
度涉嫌虛報薪資所得逃漏稅等,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2月13日中區國稅民權
一字第0970002237號、97年12月19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
0970063900號函,內容為指摘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
公司94年度涉嫌虛報薪資所得逃漏稅等,請提供具體違規
證物。
(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8年9月30日中區國稅民權
一字第0980046582號函,內容為指摘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
人有限公司93年度涉嫌虛報薪資所得逃漏稅等,請提供具
體違規證物。
(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2月27日中區國稅民權
三字第0970002745號、97年7月4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
70030951號函,內容為指摘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
司94、95年度取得迪倫有限公司進項憑證逃漏稅,請提供
具體違規證物。
(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2月1日中區國稅民權三
字第0000000000A號、97年8月14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
70009167號、97年12月11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700637
75號、98年7月28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80039147號函
,內容為指摘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94、95年度
取得迪倫有限公司進項憑證逃漏稅,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
(六)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97年為站)97年11月18日中
法字第09760034140號刑事告發書,內容為指摘93年度聲
請人逃漏稅,其負責人涉嫌偽造文書,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偵辦,指摘聲請人涉嫌偽造文書及逃漏稅,請提供
具體違規證物。
(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5年4月11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
0A號及00000000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
資料請提示說明二所列資料、文件於95年4月20日下午2時
至本局審查三科供查核備詢等語,指摘聲請人逃漏稅,請
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5年5月29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
0A號及00000000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
資料請提示說明二所列資料、文件於95年6月13日上午9時
30分至本局審查三科供查核備詢等語,指摘聲請人逃漏稅
,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5年8月16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
0A號及00000000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
資料請提示說明二所列資料、文件於95年8月29日上午10
時至本局審查三科供查核備詢等語,指摘聲請人逃漏稅,
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5年9月19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
0A號及00000000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
資料請提示說明二所列資料、文件於95年10月12日上午10
時至本局審查三科供查核備詢等語,指摘聲請人逃漏稅,
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十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6年4月1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
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資料請於96年4
月19日下午3時30分至本局審查四科提示接受調查等語
,指摘聲請人虛設公司及逃漏稅,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
(十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7年1月2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70003
716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針對聲請人提刑事告發
書,故意虛構聲請人虛設公司及逃漏稅,請提供具體違
規證物。
(十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1月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10005
057號函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內容記載:
檢送貴公司支付與迪倫有限公司支票明細(含統一發票
乙份)等語,請提供聲請人支付具體證物。
(十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1年1月5日中區國稅民
權三字第1010000301號函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
司,內容記載:檢送貴公司因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需要
以新證據提
再審之訴,94、95年度與迪倫有限公司往來
支票及發票13紙(正反)等語,請提供聲請人支付具體
證物。
(十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0年9月16日中區國稅民
權一字第1000048531號函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
司,內容記載:有關貴公司主張適用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申請
註銷93年營利
事業
所得稅違章案件
罰鍰金額2,918,547元乙案,復如
說明二等語,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提起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之行政訴訟,請求相對人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應退還稅款、相對人應給付
國家賠償、確認相對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在刑事認罪協商判決中有虛構「虛設公司
及
被告」等事實及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應退還聲請人之刑事罰金等。然聲請人僅於聲請狀內
就其所陳稱須保全之證據(一)至(十五)記載公函文號及
要旨,但未就「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請提供聲請人支
付具體證物」等欲保全之證據記載具體內容,
難謂已具體表
明應保全之證據,依照
上開說明,自於法未合。另聲請人所
指證據(一)至(十五)之相關文書,聲請人並未表明該等
文書,究
竟可證明其據以聲請保全證據之
前揭行政訴訟案件
之何種待證事實,且亦未就何以須保全證據之理由,亦即該
等證據有如何將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
,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亦難謂合法。況且,聲
請人既均知證據(一)至(十五)之內容,其中聲請人更表
明係證據(一)、(七)至(十一)、(十三)至(十五)
之受文者,實難想像上開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等聲請保全證據自非所許,應予駁回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