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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證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間退還稅款等事 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 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 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2項 )前項證據保全,應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 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 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 37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284條所規定。所謂保 全「證據應證之事實」,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係 可證明何種待證事實;所謂「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 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至於 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 之證據。易言之,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就保全之必要性及合 法性為釋明。另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同, 行政法院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合法 或無理由,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最高行 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04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民國(下同)108年5月 22日中院麟刑有108聲再8字第1080041861號函:「主旨:臺 端於108年4月8日所聲請閱覽之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偵查及 審理之卷證資料,經本院向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室調卷,因 本案已達保存年限,該署回覆『本件已銷燬』,故無法閱卷 之。」故請求保全以下證據: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1月21日中區國稅民權 一字第0970011517號及0000000000號、97年2月1日中區國 稅民權一字第0970012966號及0000000000號函聲請人之行 政處分,內容為指摘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93年 度涉嫌虛報薪資所得逃漏稅等,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2月13日中區國稅民權 一字第0970002237號、97年12月19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 0970063900號函,內容為指摘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 公司94年度涉嫌虛報薪資所得逃漏稅等,請提供具體違規 證物。 (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8年9月30日中區國稅民權 一字第0980046582號函,內容為指摘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 人有限公司93年度涉嫌虛報薪資所得逃漏稅等,請提供具 體違規證物。 (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2月27日中區國稅民權 三字第0970002745號、97年7月4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 70030951號函,內容為指摘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 司94、95年度取得迪倫有限公司進項憑證逃漏稅,請提供 具體違規證物。 (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2月1日中區國稅民權三 字第0000000000A號、97年8月14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 70009167號、97年12月11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700637 75號、98年7月28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80039147號函 ,內容為指摘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94、95年度 取得迪倫有限公司進項憑證逃漏稅,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 (六)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97年為站)97年11月18日中 法字第09760034140號刑事告發書,內容為指摘93年度聲 請人逃漏稅,其負責人涉嫌偽造文書,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偵辦,指摘聲請人涉嫌偽造文書及逃漏稅,請提供 具體違規證物。 (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5年4月11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 0A號及00000000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 資料請提示說明二所列資料、文件於95年4月20日下午2時 至本局審查三科供查核備詢等語,指摘聲請人逃漏稅,請 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5年5月29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 0A號及00000000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 資料請提示說明二所列資料、文件於95年6月13日上午9時 30分至本局審查三科供查核備詢等語,指摘聲請人逃漏稅 ,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5年8月16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 0A號及00000000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 資料請提示說明二所列資料、文件於95年8月29日上午10 時至本局審查三科供查核備詢等語,指摘聲請人逃漏稅, 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5年9月19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000000 0A號及00000000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 資料請提示說明二所列資料、文件於95年10月12日上午10 時至本局審查三科供查核備詢等語,指摘聲請人逃漏稅, 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十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6年4月1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 00B號函聲請人,內容記載:為調查課稅資料請於96年4 月19日下午3時30分至本局審查四科提示接受調查等語 ,指摘聲請人虛設公司及逃漏稅,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 (十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7年1月2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70003 716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針對聲請人提刑事告發 書,故意虛構聲請人虛設公司及逃漏稅,請提供具體違 規證物。 (十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1月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10005 057號函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內容記載: 檢送貴公司支付與迪倫有限公司支票明細(含統一發票 乙份)等語,請提供聲請人支付具體證物。 (十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1年1月5日中區國稅民 權三字第1010000301號函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 司,內容記載:檢送貴公司因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需要 以新證據提再審之訴,94、95年度與迪倫有限公司往來 支票及發票13紙(正反)等語,請提供聲請人支付具體 證物。 (十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0年9月16日中區國稅民 權一字第1000048531號函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 司,內容記載:有關貴公司主張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申請註銷93年營利 事業所得稅違章案件罰鍰金額2,918,547元乙案,復如 說明二等語,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提起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5號之行政訴訟,請求相對人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應退還稅款、相對人應給付國家賠償、確認相對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在刑事認罪協商判決中有虛構「虛設公司 及被告」等事實及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應退還聲請人之刑事罰金等。然聲請人僅於聲請狀內 就其所陳稱須保全之證據(一)至(十五)記載公函文號及 要旨,但未就「請提供具體違規證物」、「請提供聲請人支 付具體證物」等欲保全之證據記載具體內容,難謂已具體表 明應保全之證據,依照上開說明,自於法未合。另聲請人所 指證據(一)至(十五)之相關文書,聲請人並未表明該等 文書,究可證明其據以聲請保全證據之前揭行政訴訟案件 之何種待證事實,且亦未就何以須保全證據之理由,亦即該 等證據有如何將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 ,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亦難謂合法。況且,聲 請人既均知證據(一)至(十五)之內容,其中聲請人更表 明係證據(一)、(七)至(十一)、(十三)至(十五) 之受文者,實難想像上開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等聲請保全證據自非所許,應予駁回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