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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有關稅捐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淑卿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蔡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行言詞 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