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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提供行政資訊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俊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民 國107年11月2日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該重劃區籌 備會送請被告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之申請、審查之相關檔案」 ,經被告否准後,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被告所調取 之檔案資料,未見有文件名稱如原告申請所載之「市地重劃 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實際上該文件是否存在及其形 式為何,俱屬未明,由於該細部計畫係被告函移臺中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代為擬定,為瞭解真實情形,自有命其輔助被告 訴訟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