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達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玉菁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代 表 人 李昱叡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參 加 人 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緣被告依臺中市政府民國106年4月20日府授運設字第10600838
61號函授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
臺中港區運動公園委託民間參與營運移轉案(下稱
系爭促參案
)」,106年8月7日辦理第1次招商公告,評審後,以原告為最
優申請人,
嗣原告因故放棄議約及簽約,被告於107年5月22日
辦理第2次招商公告,後以未於第2次招商公告前成立甄審委員
會,未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條
第2項規定為由,於107年8月15日公告第2次招商結果為「重新
辦理第3次招商公告」,並於107年8月17日辦理第3次招商,以
107年9月26日函知參加人為最優申請人、原告為次優申請人,
並於107年10月5日公告第3次招商甄審結果(下稱系爭甄審結
果),原告不服系爭甄審結果,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
7年11月15日中市運產字第1070020903號函維持原決定,嗣原
告
乃就該異議處理結果提出
申訴,經財政部以108年7月31日促
0000000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審議判斷書部分申訴駁
回,部分申訴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勝訴,以參加人為最優申請人之系
爭甄審結果,其合法性即生動搖,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