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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達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玉菁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代 表 人 李昱叡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參 加 人 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被告依臺中市政府民國106年4月20日府授運設字第10600838 61號函授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 臺中港區運動公園委託民間參與營運移轉案(下稱系爭促參案 )」,106年8月7日辦理第1次招商公告,評審後,以原告為最 優申請人,原告因故放棄議約及簽約,被告於107年5月22日 辦理第2次招商公告,後以未於第2次招商公告前成立甄審委員 會,未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條 第2項規定為由,於107年8月15日公告第2次招商結果為「重新 辦理第3次招商公告」,並於107年8月17日辦理第3次招商,以 107年9月26日函知參加人為最優申請人、原告為次優申請人, 並於107年10月5日公告第3次招商甄審結果(下稱系爭甄審結 果),原告不服系爭甄審結果,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 7年11月15日中市運產字第1070020903號函維持原決定,嗣原 告就該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經財政部以108年7月31日促 0000000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審議判斷書部分申訴駁 回,部分申訴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勝訴,以參加人為最優申請人之系 爭甄審結果,其合法性即生動搖,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