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退還稅款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南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順鐘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周敏正 訴訟代理人 李旗勝       李俊和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