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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退還稅款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南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順鐘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周敏正 訴訟代理人 李旗勝       李俊和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另被告已於108年9月 11日提出陳報狀及相關證據,原告對之如有意見,請於言詞辯論 前7日向本院提出辯論意旨狀,其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