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南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順鐘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周敏正
訴訟代理人 李旗勝
李俊和
上列
當事人間退還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準時到場。另被告已於108年9月
11日提出陳報狀及相關證據,原告對之如有意見,請於言詞辯論
前7日向本院提出辯論意旨狀,其
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