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5號
110年1月27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偉聖複合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家祥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曾梓展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吳宥驊
上列
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8
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109017183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設立「JETFLOW碳纖維鞋墊網站」(https:/
/ www.jetflow.com.tw/)(下稱
系爭網站)刊登經典
按摩
M+系列、運動炫風S系列、按摩M系列、紓壓仕女F系列、紓
壓仕女H系列鞋墊(下稱系爭產品)之產品資訊,並於同一
網站分頁刊登足部疾病、症狀、依足部問題之選購參考及顧
客回饋等圖文。被告審查認定上述廣告內容
乃就系爭產品宣
傳醫療效能,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乃以民國(下同)10
9年4月24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90042237號函,裁處
罰鍰新臺
幣(下同)60萬元。原告不服,於109年5月13日向被告提出
異議,經被告重行復核後,認原處分並無不當,即以109年5
月28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90053073號函覆原告。原告
嗣提起
訴願,經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即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漠視原告產品包裝盒及網路內容已有標示「本產品非醫
療器材,請勿用於醫療用途」,足見沒有醫療效能之標示或
宣傳之犯意。且被告並非鞋墊乃至鞋類專業人員,無法瞭解
該類產品近年來在國際上的創新發展程度,單從網路資料截
取部分文字,甚至解讀錯誤產品網頁內容而獨斷是醫療功效
宣傳
而非鞋墊產品追求的舒
適性訴求,處罰在台灣用心鑽研
鞋墊產品的業者,有欠公允。
㈡就拇趾外翻之用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3號
行政判決之意旨:穿著正確且能保護足弓的鞋墊,本來就能
預防「拇趾外翻」,此為一般預防醫學之常識,自
無庸舉證
。網路文案之用意在宣稱其所販售之鞋墊,因為具有保護足
弓的功能,所以適合「拇趾外翻」者使用。此當屬合理的宣
傳廣告,不是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㈢就被告答辯狀第㈢點,原告對於文案發想,本就以鞋墊能帶
來的舒適健康分享為重點,為避免涉及醫療,原告特別在產
品包裝盒及網路內容都加標示「本產品非醫療器材,請勿用
於醫療用途」或者「使用者見證,不代表療效,非醫療用品
,成效因人而異」,足見沒有犯意,行政官員卻認為這樣的
小公司尚有能力針對專業法條規範去研究,避免其
所稱原告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並不合理。另就被告答辯狀第㈡點
,相關法條修改,一般民眾實在無從得知。原告之產品並不
屬於藥物或醫療器材,難以期待原告注意藥事法之規範。
㈣原告網站中之分頁:⒈「感動故事101」分頁中為消費者使
用分享案例,其中一位消費者提及「……足底助筋膜炎又發
作了……JETFLOW非常有效的紓緩足跟的痛楚……」原告僅
如實陳列消費者感想,並標註「使用者見證,不代表療效,
非醫療用品,成效因人而異」。被告僅以出現「足底筋膜炎
」字眼,就指稱涉及療效,其實消費者只是表達買到好的鞋
墊紓緩了不適感,並不是用來治療筋膜炎。⒉在「足部問題
學堂」這個分頁僅係將常見困擾消費者的足部問題蒐集羅列
在這個單元中介紹、分享,被告所羅列指涉及醫療宣傳的詞
句大多數都來自此單元,應視為一行為。這單元用意僅是介
紹常見足部問題,若在網站任一分頁中提及醫學相關名詞就
是醫療廣告,
行政機關這樣的判定解釋方式太過專斷,巳嚴
重侵犯人民
言論自由的保障。⒊在「購物專區」推薦不同足
部問題的人使用不同的產品之表達方式,係為使消費者尋得
適合之產品,故為符合消費者最大利益之商業意見表達,應
受憲法上言論自由的合理保障。
㈤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表明藥物廣告涉及
財產權之保障,
且認為藥物廣告應受較嚴格之規範。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
對廣告之定位與釋字414號不同,更重視
表現自由之保障,
實因藥物廣告和化粧品廣告二者屬性亦不同。藥事法所保護
的法益關乎國民健康,自應嚴格規範。但是原告的鞋墊不屬
於醫材,屬於一般商品廣告,屬性亦不同,鞋墊與藥物之誤
用,對人體健康之可能損害亦有所差別。再者,憲法第15條
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當行政機關要依法處分人民的財產時應
依法保留並符合
比例原則。本件罰鍰金額與行為受責難度及
造成損害程度之間明顯過當,不符比例原則。
㈥退步言之,
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
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原告提
供資料證明並無犯意,並且於被告第一次約見說明時,善意
配合修改其質疑的網路內容。被告刻意忽略
佐證的資料,執
意處罰,巨額罰款,實屬不公。
爰請求
撤銷原處分(含復核
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被告則以:
㈠按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
能之標示或宣傳。」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六十
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法物品
沒入銷燬之。」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
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
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
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㈡本件原告之違規行為係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方式,使不特定多
數人知悉該網頁之內容,自屬具廣告性質之「宣傳行為」。
並於同一網站分頁刊登足部疾病、症狀、依足部問題之選購
參考及顧客回饋等圖文,明確述及:「……足底筋膜炎又發
作了……JETFLOW非常有效的紓緩了足跟的痛楚……」、「
一雙能按摩足心使足心發熱的好鞋墊湧泉穴……中醫稱為【
搓足心】……中醫認為搓足心有益精補腎、滋陰降火、鎮靜
安神……」、「JETFLOW鞋墊提供的功能……從而減低疲勞
及減低創傷的機會……借助矯形鞋墊可以糾正步行及站立時
之姿勢,從而減低創傷……」、「PROBLEM足部問題引起疼
痛、發炎、身體結構歪斜因而造成退化性膝關節炎、腰背痛
等……WE CAN SOLVE IT」、「依足部問題之選購參考,包
含:足底筋膜炎、足部異味、扁平足/低足弓、高足弓、拇趾
外翻、O型腿、X型腿……」、「足部問題膝蓋磨損/足底筋
膜炎/局頸痠痛/脊椎側彎/長短腿/走路內八/姆指外翻/腳踝
扭傷……JETFLOW建議:以【運動S】或【舒壓仕女F】和【好
壓仕女H】……」、「……由於拇囊炎(拇趾外翻)與足部
過度內
旋的足部相關……要瞭解的是:鞋墊越堅硬,就越能
控制足部內旋,避免內翻拇趾外翻……建議嘗試JTFLOW運動
炫風S超彈性碳纖維鞋墊(高足弓的人需選用高足弓款式)
,這是堅硬和柔軟度之間的一個很好的平衡,它還具有可以
幫助防止拇囊炎復發……」等人體結構、特定疾病、症狀及
生理情形之詞句及對之可改善、減輕、預防症狀或治療之效
,傳達不特定多數人之整體表現,實已表彰、述及產品具有
醫治療養之功效,自屬對系爭產品為醫療效能之宣傳。且原
告是否告知消費者勿用於醫療用途,與其是否對系爭產品為
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係屬兩事,原告執此之主張並無理
由。
㈢就原告主張㈠,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17
日公布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得宣稱及不得宣稱廣告詞句
例
示(11品項)」、項次2中,針對「肢體裝具(O.3475)」
醫療器材「不得宣稱廣告詞句例示」一欄中明確載明:「避
免/預防/防護運動傷害」、「消除/改善患部疲勞」、「活
絡穴道、經絡循環」、「治療/改善/預防/適用特定疾病或
診斷名稱(如:腕隧道症候群、關節炎、肌腱炎、腕關節、
無力足底筋膜炎……)」、「減少各種關節因週邊軟組織不
當的拉扯而產生發炎」,
前揭廣告詞句對於係屬第一等級醫
療器材之產品已明確公告不得宣稱,況本案屬一般商品之鞋
墊。除宣稱「拇指外翻」等詞句,更提及「益精補腎、滋陰
降火、鎮靜安神」、「……減低創傷的機會……借助矯形鞋
墊可以糾正步行及站立時之姿勢,從而減低創傷……」、「
PROBLEM足部問題引起疼痛、發炎、身體結構歪斜因而造成
退化性膝關節炎、腰背痛等……WE CAN SOLVE IT」等明確
述及「減輕症狀」、「解決特定疾病問題」之廣告文字,自
非合法。另檢視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3號行政
判決之實體事實,係針對藥事法第40條:「製造、輸入醫療
器材,應向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
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等情而判
決,與本案之案情大相逕庭,自不得逕予適用。
㈣另原告稱:「……按
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
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惟
原告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架設案內網站,藉以廣告行銷案內產
品以達招來銷售目的之買賣生意,自應對是類廣告規範有基
本認知,對於非屬藥物之一般商品,本即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且藥事法自82年公告後
迄今長達27年,難認在客觀上有正
當理由而不知法規,本件原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亦
屬有過失。本件已審酌因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
資力。依藥事法第91條第2項規定,
處以最低額度罰鍰60萬元,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爭議即為:原告於系爭網站就系爭產品所為商品銷售廣
告,是否係就醫療效能而為標示或宣傳?經查:
㈠按「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
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1項)本法所稱醫
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
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
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
、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第2項)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
、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
範之。」「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
傳。」「(第2項)違反第6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
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分別為
藥事法第2條、第4條、第13條、第69條及第91條第2項明文
規定。
揆諸上開規定,醫療器材之種類及管理,係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訂定
法規命令予以規範;凡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之藥品及醫療器材,均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蓋因「非藥物」而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易生誤導民眾之
流弊,故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須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許可之藥品及醫療器材,始得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
㈡經查,系爭產品並非醫療器材,
業據被告認定屬實,並經原
告自認
無訛(參見被告製作訪問紀要,本院卷第305-308頁
),且系爭產品包裝盒均有「非屬醫療器材」之標示(本院
卷第215、241頁),自
堪認定。系爭產品既非醫療器材,依
上揭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自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至於是否構成「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自應以系爭產
品之標示或宣傳,是否可能誤導一般消費者之認知為其判斷
標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4年8月26日衛署藥字第
0940034824號
函釋稱:「……藥事法第69條所規範之範圍一
事……有關醫療效能之認定,係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
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
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
、減輕、治療某些狀症之情形加以判斷。」等語,並未違反
藥事法第69條規定之意旨,本院自得
參酌援用。
㈢次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17日公布之「第一
等級醫療器材得宣稱及不得宣稱廣告詞句例示(11品項)」
、項次2中,針對「肢體裝具(O.3475)」醫療器材「不得
宣稱廣告詞句例示」一欄中明確載明:「避免/預防/防護運
動傷害」「消除/改善患部疲勞」「活絡穴道、經絡循環」
「治療/改善/預防/適用特定疾病或診斷名稱(如:腕隧道症
候群、關節炎、肌腱炎、腕關節、無力足底筋膜炎…)」「
減少各種關節因週邊軟組織不當的拉扯而產生發炎」等語,
,就業經核准之醫療器材,以行政函釋例示廣告宣傳之限制
,自足為刊登該等廣告之參考,本於「
舉重以明輕」之執法
標準,被告參考上述函釋內容,作為判斷本件「非醫療器材
」之系爭產品廣告宣傳內容,亦屬
有據,自值參考斟酌。
㈣原告於系爭網站,刊登系爭產品如附表所列之相關廣告文字
,本院分述如下:
⑴文案2宣稱使用系爭產品即「不再擔心足部疼痛和足部引
起的身體其他部位傷害。」並可「減少了小腿、膝蓋、髖
部、背部和肩頸運動傷害風險。」;文案3宣稱使用系爭
產品「
專利足心紓壓設計刺激腳底穴道……從而減低疲勞
及減低創傷的機會……從而減低創傷……」;文案4宣稱
使用系爭產品「可以減緩,甚至改正足部、膝蓋、體骨的
磨損……」、「PROBLEM足部問題引起疼痛、發炎、身體
結構歪斜因而造成退化性膝關節炎、腰背痛等……WE CAN
SOLVE IT」、「能改善行動受阻長期不動血液循環變差,
水腫、肥胖、焦慮、三高等慢性病問題」;文案8宣稱使
用系爭產品「……由於拇囊炎(拇趾外翻)與足部過度內
旋的足部相關……還具有可以幫助防止拇囊炎復發……。
」,此有網頁截圖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89-93頁、第313-3
40頁),上述內容宣稱系爭產品具有緩解足部疼痛、減低
疲勞與創傷、防止疾病之形成及復發等,確係涉及治療、
減輕、預防疾病等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⑵文案5、6、7標示「足底筋膜炎、足部異味、扁平足/
低足弓、高足弓、拇趾外翻、O型腿、X型腿……」「足部
問題膝蓋磨損/足底筋膜炎/局頸痠痛/脊椎側彎/長短腿/
走路內八/姆指外翻/腳踝扭傷……」「足部問題膝蓋磨損
/足底筋膜炎/局頸痠痛/脊椎側彎/長短腿/走路內八/姆指
外翻/腳踝扭傷……」等足部疾病,並連結相關推薦之鞋
墊產品(本院卷第89-93頁、第313-340頁)。系爭網站表
列相關負面症狀及疾病並佐產品圖示,吸引足部疾患或者
希望避免足部疾患之消費者,認為系爭產品足以改善相關
病症,可能導致消費者誤信系爭產品具有醫療效能。
⑶文案1之內容,原告主張其係出消費者經驗分享,並非宣
傳醫療效能;文案2關於「湧泉穴……中醫稱為【搓足心
】……中醫認為搓足心有益精補腎、滋陰降火、鎮靜安神
……」之內容,僅係客觀陳述中醫養生概念
云云(本院卷
第89-93頁、第313-340頁)。然查系爭產品既非醫療器材
,其廣告或宣傳即須受藥事法第69條之限制。該條規範之
對象即為「從事廣告宣傳之行為人」(即本件原告),而
非其他消費者。否則,行為人皆可諉稱廣告內容僅係消費
者之主觀經驗分享或者單純介紹中醫醫藥學理,
倘若因此
即得豁免責任,則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即形同具文,顯非
妥適。
⑷原告另稱並無犯意,且於被告第一次約見說明時,善意配
合修改其質疑的網路內容……。」等語。然查縱認原告對
於系爭產品之宣稱廣告並無故意,但仍涉有應注意、能注
意而未予注意之
過失責任,仍應受罰。被告審酌原告違法
情節,依法裁處法定最低額度之罰鍰60萬元,並無濫用裁
量之瑕疵,亦足認定。至於原告主張大法官釋字第414號
與釋字第744號等語,核與本件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無涉
,尚無從據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⑸
綜上所述,原告於系爭網站所為宣傳廣告,確係涉及醫療
效能,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被告依同法第91條第2項
規定,裁處原告法定最低罰鍰60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復
核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
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
(含復核決定)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
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
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訟代理人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院認為適當者│ 。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
│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
│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附表
┌──┬────────────┬────┬──────┐
│文案│ 廣告文字內容 │ 出處 │ 分頁 │
├──┼────────────┼────┼──────┤
│ 1 │「……足底筋膜炎又發作了│ │ │
│ │ ……JETFLOW非常有效的紓│本院卷 │ │
│ │ 緩了足跟的痛楚……」 │第183頁 │感動故事101 │
│ │ │ │ │
│ │ │ │ │
├──┼────────────┼────┼──────┤
│ 2 │「一雙能按摩足心使足心發│ │ │
│ │熱的好鞋墊。湧泉穴……中│ │ │
│ │醫稱為【搓足心】……中醫│ │ │
│ │認為搓足心有益精補腎、滋│ │ │
│ │陰降火、鎮靜安神……」 │ │ │
│ │「使用JETFLOW:……減少 │ │ │
│ │了小腿、膝蓋、髖部、背部│本院卷 │ │
│ │和肩頸運動傷害風險。」「│第183頁 │ 關於我們 │
│ │使用JETFLOW鞋墊,不再擔 │ │ │
│ │心足部疼痛和足部引起的身│ │ │
│ │體其他部位傷害。」「使用│ │ │
│ │一般鞋墊,足弓不平穩的足│ │ │
│ │部施力,不只讓足部容易疲│ │ │
│ │勞,往上更引起小腿、膝蓋│ │ │
│ │、髖部、背部和頸運動傷害│ │ │
│ │。」 │ │ │
├──┼────────────┼────┼──────┤
│ 3 │「JETFLOW鞋墊提供的功能 │ │ │
│ │,包含:專利足心紓壓設計│ │ │
│ │刺激腳底穴道……從而減低│本院卷 │ │
│ │疲勞及減低創傷的機會……│第184頁 │Why FETFLOW │
│ │借助矯形鞋墊可以糾正步行│ │ │
│ │及站立時之姿勢,從而減低│ │ │
│ │創傷……」 │ │ │
├──┼────────────┼────┼──────┤
│ 4 │「針對不同鞋底磨損狀況 │ │ │
│ │選擇適用的鞋墊,可以減 │ │ │
│ │緩,甚至改正足部、膝蓋 │ │ │
│ │、體骨的磨損……」 │ │ │
│ │「 PROBLEM足部問題引起疼│ │ │
│ │痛、發炎、身體結構歪斜因│ │ │
│ │而造成退化性膝關節炎、腰│本院卷 │ │
│ │背痛等...WE CAN SOLVE IT│第186頁 │專業鞋墊 │
│ │」 │ │ │
│ │「常見足弓塌陷的人因缺乏│ │ │
│ │支撐力……一旦腳不能動、│ │ │
│ │行動受阻長期不動血液循環│ │ │
│ │變差,水腫、肥胖、焦慮、│ │ │
│ │三高等慢性病問題接踵而至│ │ │
│ │。」 │ │ │
├──┼────────────┼────┼──────┤
│ 5 │「依足部問題之選購參考,│ │ │
│ │包含: 足底筋膜炎、足部異│ │ │
│ │味、扁平足/低足弓、高足 │本院卷 │ │
│ │弓、拇趾外翻、O型腿、X型│第186頁 │購物專區 │
│ │腿……」 │ │ │
│ │ │ │ │
│ │ │ │ │
├──┼────────────┼────┼──────┤
│ 6 │「足部問題膝蓋磨損/足底 │ │ │
│ │ 筋膜炎/局頸痠痛/脊椎側 │ │ │
│ │ 彎/長短腿/走路內八/姆指│ │ │
│ │ 外翻/腳踝扭傷…… │本院卷 │ │
│ │ JETFLOW建議:以【運動S】│第185頁 │足部問題學堂│
│ │ 或【舒壓仕女F】和【好壓│ │ │
│ │ 仕女H】……」 │ │ │
│ │ │ │ │
│ │ │ │ │
│ │ │ │ │
├──┼────────────┼────┼──────┤
│ 7 │ 足部問題膝蓋磨損/足底 │ │ │
│ │筋膜炎/局頸痠痛/脊椎側 │ │ │
│ │彎/長短腿/走路內八/姆指 │ │ │
│ │外翻/腳踝扭傷…… │本院卷 │ │
│ │JETFLOW建議:以【運動旋 │第187頁 │足部問題學堂│
│ │風S超彈性碳纖維鞋墊-高 │ │ │
│ │足弓專用】或【經典按摩 │ │ │
│ │M+】或【按摩M】……」 │ │ │
├──┼────────────┼────┼──────┤
│ 8 │「……由於拇囊炎(拇趾外│ │ │
│ │翻)與足部過度內旋的足部│ │ │
│ │相關…要瞭解的是:鞋墊越 │ │ │
│ │堅硬,就越能控制足部內 │ │ │
│ │旋,避免內翻拇趾外翻… │本院卷 │ │
│ │建議嘗試JTFLOW運動炫風 │第187頁 │足部問題學堂│
│ │S超彈性碳纖維鞋墊(高足 │ │ │
│ │弓的人需選用高足弓款式)│ │ │
│ │,這是堅硬和柔軟度之間 │ │ │
│ │的一個很好的平衡,它還 │ │ │
│ │具有可以幫助防止拇囊炎 │ │ │
│ │復發…」 │ │ │
└──┴────────────┴────┴──────┘